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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赋予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科学保护、利用、管理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和统筹各方利益工作。
二、负责《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拟订漓江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负责制定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及相关经营活动公共规则,维护经营活动开展。
四、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水路运输和旅游客运港航管理工作。
五、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协同执法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对相关县区开展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经营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督办、考核;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漓江风景名胜区干流水上、游客集散中心(码头)的旅游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六、依法收取漓江风景名胜区门票、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七、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整体形象宣传及旅游市场的开发拓展等工作。
八、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生态修复、景区景点等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相关县区和部门开展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指导协调、督促漓江流域县区政府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相关县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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