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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2-04 16:35     来源:市漓管委     作者:市漓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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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2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西尚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野良                                        

址:桂林市象山区******************    联系电话:189****5958                    

经查,你单位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象山景区象山广场东南侧象山楼(经纬度:110.2947,25.2665)东西两侧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分别搭建钢架棚占地面积共计171.59平方米(东侧钢架棚面积105.51平方米,西侧钢架棚面积66.08平方米);执法调查中,你单位拒绝配合,不听行政执法人员劝阻执意偷建抢建,且2025年1月本机关对你单位在象山楼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建设活动作出了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31日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应你单位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61月22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听证会中你单位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鉴于你单位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再次从事建设活动,违法事实存在,且无法定或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之情形,因此本机关对你的请求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个月拆除违法搭建的钢架棚,处人民币300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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