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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1-29 10:02     来源:市漓管委     作者:市漓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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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1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阳朔县六生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健                                          

地址:阳朔县************   联系电话:   139****4068    

经查,你单位桂林漓风景胜区控制协调区的阳朔县福利镇新寨村委李家村(经纬度:110.5633,24.7475),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扩建砖混结构的养殖用房(建筑面积19872平方米)、砖混结构员工宿舍(建筑面积832平方米)、砖混结构污水处理设施(建筑面积960.3平方米)、铁皮房结构员工通道和生猪通道(建筑面积26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929.5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31日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应你单位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61月15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听证会中你单位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鉴于你单位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建设活动,违法事实存在,且无法定或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之情节,因此本机关对你的请求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内拆除所建设施,处人民币450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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