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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1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阳朔县六生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健
地址:阳朔县************ 联系电话: 139****4068
经查,你单位在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控制协调区的阳朔县福利镇新寨村委李家村(经纬度:110.5633,24.7475),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扩建砖混结构的养殖用房(建筑面积19872平方米)、砖混结构员工宿舍(建筑面积832平方米)、砖混结构污水处理设施(建筑面积960.3平方米)、铁皮房结构员工通道和生猪通道(建筑面积26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929.5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应你单位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听证会中你单位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鉴于你单位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建设活动,违法事实存在,且无法定或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之情节,因此本机关对你的请求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内拆除所建设施,处人民币450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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