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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23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国青 性别: 男 年龄: 52岁
身份证号: 450321************ 联系电话: 188****8672
住 址: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经查,你于2025年7月在位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控制协调区的阳朔县葡萄镇杨梅岭村委上村山背地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修建道路面积225平方米、观景平台面积240平方米,总面积465平方米;2025年9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仍然组织施工建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已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提出听证申请;应你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听证会中你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鉴于你未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未主动拆除所修建的观景平台及对道路修复复绿,本机关对你的请求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拆除所建设施,对所修建观景平台及道路进行修复复绿,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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