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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03 11:45     来源:市漓管委     作者:市漓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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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21


被处罚人姓名:秦启文

性别:      

身份证号:450323************ 联系电话:150****1047      

    址:广西灵川县大圩镇**************            

经查,你20227月至20248月期间位于桂林漓风景胜区控制协调区灵川县大圩镇秦岸村委大埠村筒子山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建设生猪钢架结构养殖棚2处面积3337平方米、砖混结构房1处面积42平方米、砖混结构污水处理房2处面积364.6平方米,总面积3743.6平方米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1015告知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2025年10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考虑你经营的养殖场处于负债等困难而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调查问笔录、现验笔录建设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设,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30日拆除所建设施,民币45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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