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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17 09:10     来源:市漓管委     作者:市漓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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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桂林天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娜娜

址:桂林市七星区*************************

联系电话:159****8686

经查,你单位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象山景区爱情岛北岛(110.2979,25.2709)搭建木质平台面积24.5平方米、木质吧台面积12平方米,共计36.5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18日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2025年9月19日你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临时替用的木质结构简易房准予延续使用至市政府统一规划及设计方案出台后的请求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7天拆除所建设施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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