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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1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唐五林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52322************ 联系电话: 138****5379
住 址:广西灵川县***************
经查,你于2025年5月1日、2日、3日在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内的漓江干流大圩镇毛洲岛夹河水域驾驶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载客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已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依据《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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