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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7-23 15:36     来源:市漓管委     作者:市漓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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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10


被处罚人姓名:莫克忠  

身份证号: 450321************  联系电话: 135****9526    

    址:广西阳朔县葡萄镇********          

经查,你20254中旬位于桂林漓风景胜区控制协调区阳朔县葡萄镇令嵅村委公路旁山坡雇人用机械挖土,面积为280平方米,破坏风景名胜区植被和地形地貌 ,以上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2025710告知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调查问笔录、现验笔录、破坏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止违法行为,限期3个月修复复绿,并处民币2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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