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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7-14 15:25     来源:市漓管委     作者:市漓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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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11号


被处罚人姓名: 秦炳科          

身份证号: 45032************   联系电话: 150****2288      

住    址:广西阳朔县葡萄镇*****                            

经查,你于2024年12月在位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控制协调区的阳朔县葡萄镇杨梅岭村委面前山山顶修建圆形观景平台,面积为254平方米,石板道路,长100米,面积为385平方米;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你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已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建设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拆除所建设施,并处人民币45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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