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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03 11:35     来源:市漓管委     作者:市漓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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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漓管罚字(2025)22


被处罚人姓名:粟伟

性别:                   

身份证号:450821************  联系电话:180****2182      

    址:广西平南县大新镇************                    

经查,你20258位于桂林漓风景胜区控制协调区的阳朔县葡萄镇福旺村委乌龙村后背山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租用当地村民土地修建钢架房面积28平方米、楼梯面积49平方米、观景平台面积147平方米,总面积22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1015告知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问笔录、现验笔录建设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设,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30日拆除所建设施,民币40000元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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