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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环委办〔2023〕3号)及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委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我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
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宣传贯彻漓江风景名胜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赋予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协同执法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对相关县区开展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督办、考核。
(三)组织协调相关县区和部门开展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推进漓江风景名胜区港口和码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治理,推进漓江游船更新淘汰和绿色发展
二、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事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电话投诉举报: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生态环境部门12369投诉举报热线;漓江风景名胜区投诉举报电话0773—8996573。
(二)来信来访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3号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3楼,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41004。
我委接到信访举报后,将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其他机关、单位或者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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