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阳朔县、平乐县、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和《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8﹞33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桂林漓江航行规则的通知》(桂海通航〔2017〕6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漓江干流(以下简称“漓江干流”)自用排筏现状,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漓江干流自用排筏秩序管理,确保自用排筏使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明确自用排筏管理责任主体
按照桂安委﹝2019﹞4号文件中“农(自)用排筏的水上安全管理由乡镇(街道办)负责”、安委办﹝2018﹞33号文件中“农(自)用船(筏)安全隐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自)用船(筏)的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自用排筏安全秩序的管理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自用排筏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自用排筏的管理要求
(一)自用排筏的制作要求
1、筏体宽度不超过1.2米、长度不超过9米;筏体颜色为白色PVC管(或竹子)本色。
2、不设置遮阳(雨)棚(伞)。
3、筏体紧固装置(横梁拼棍及扁钢扎箍)等其他要求参照《漓江游览排筏检验暂行规定》(船检〔2012〕9号)执行。
(二)自用排筏的使用要求
1、自用排筏上载人不得超过2人,人货共装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150公斤。
2、自用排筏应在规定的水域航行,不得超范围航行。
自用排筏的航行水域由县(区)漓管部门依据自用排筏所有者的生产生活所必需航行的水域范围确定。
3、自用排筏应当在指定停泊点集中有序停泊,做到一筏一位、统一朝向,不影响周边通航安全和漓江景观环境。停泊点由辖区政府、漓管委商海事及航道部门确定,原则上一村(屯)一点。
4、自用排筏只能用于排筏所有人的生产生活或应急使用,严禁用作客运、游览观光及其他经营活动。自用排筏所有人不得将自用排筏交由他人使用。
(三)自用排筏安全管理要求
1、筏上应当配备1个船用救生圈。筏上所有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后方可航行。
2、严禁筏工(自用排筏驾驶人)酒驾、毒驾。航行中筏工不得玩耍手机。
3、自用排筏使用人(所有人)应当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无条件配合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4、其他安全管理要求按照《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桂林漓江航行规则的通知》(桂海通航〔2017〕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开展自用排筏安全秩序专项整治
请各县(区)在接到本函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本辖区漓江干流自用排筏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有关管理工作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逾期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管理要求擅自航行的自用排筏。
四、其他事项
漓管委将联合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自用排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漓江干流自用排筏的安全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纳入漓管委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项目。
漓江干流夹河及城市段支流的自用排筏管理参照本函执行。
特此函告。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