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管理,促进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市政规〔2018〕1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财政核算体制的决定》(市政〔2018〕6号),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我委起草了《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信函或直接送达:桂林市骖鸾路23号漓江风景名胜区市场拓展处;
二、传真: 0773—2825421;
三、电子邮件:lrlyw @163.com。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单位提出意见的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须在相关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
附: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附件: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管理,促进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市政规〔2018〕1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财政核算体制的决定》(市政〔2018〕6号),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取对象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在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下列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为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利用游船、游览排筏、游艇等水上游览工具及相应辅助设施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竞技、演艺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
(二)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区间车、电瓶车等区间通达性经营项目;
(三)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餐饮经营,商品、食品销售及为游客提供的有偿服务等经营项目;
(四)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广告宣传、影视制作、摄影摄像等文化经营项目;
(五)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停车泊位等经营活动;
(六)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收取范围
漓江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具体界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三、收取标准
(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及依托其设置的经营项目,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为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款。
(二)《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施行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实施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及依托其设置的经营项目,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根据销售额(营业额)和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销售额(营业额)*费率。对从事小规模经营活动且无法准确提供销售额(营业额)的缴费义务人,可实行定额收取。
(三)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费率如下:
1.游船、游览排筏、游艇经营项目以及利用其他水上游览工具及相应辅助设施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竞技、演艺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按3%费率缴纳;
2.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区间车、电瓶车等区间通达性经营项目,按1%费率缴纳;
3.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餐饮经营,商品、食品销售及为游客提供的有偿服务等经营项目,按1%费率缴纳;
4.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广告宣传、影视制作、摄影摄像等文化经营项目,按1%费率缴纳;
5.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停车泊位等经营活动,按1%费率缴纳;
6.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其他经营性项目,按1%的费率缴纳。
(四)缴费义务人兼营不同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经营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数额。缴费义务人兼营的经营项目同属根据销售额(营业额)和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数额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经营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从高适用费率。
四、收取方式
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取。
(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招标、拍卖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项目经营合同的规定,确定缴款方式。
(二)《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施行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已实施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其资源有偿使用费按月收取。其中:
1.已纳入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结算的经营项目,结算款项同期予以直接扣除应缴资源有偿使用费。
2.未纳入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结算的经营项目,在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时予以明确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方式。
(三)缴费义务人兼营不同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经营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缴款方式。
(四)依法取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正常经营的,经市财政部门及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变更项目经营权,与项目经营者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已缴纳的合同剩余期限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予以退还。退还金额根据项目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进行折算。
五、使用管理
(一)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景观维护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二)按照漓江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筹各方利益”的原则,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县(区)两级分配机制,所收取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额上交市级财政,再进行市本级、县(区)级两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同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具体经营项目的范围、内容等因素进行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缴费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用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取消其项目经营权,终止项目经营合同,责令其退出经营。
(五)缴费人虚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资源有偿使用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终止项目经营合同,责令其退出经营。
六、其他附注事项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陆域、低空游览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两年。